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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拋棄繼承有效嗎?地政士用一個真實案例說清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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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生前拋棄繼承有效嗎?地政士用一個真實案例說清楚 很多家庭都聽過一句話:「我已經簽好放棄繼承了,你們放心。」 這句話聽起來很有誠意,但問題是,如果人還活著,繼承根本還沒有開始。 那麼,所謂的「生前拋棄繼承」,真的有效嗎? 答案是:通常不會成立正式的拋棄繼承。 繼承什麼時候開始? 繼承不是想開始就開始,也不是大家坐下來談好就開始,依 民法第1147條 ,繼承是從「被繼承人死亡」時才開始,也就是說,父母還在世時,子女雖然未來可能成為繼承人,但那時候繼承權還沒有真正發生,既然繼承還沒有開始,就不會有所謂正式的「拋棄繼承」。 所以很多人以為: 「爸爸還活著,我先寫一張放棄繼承書。」 「媽媽還在,我跟兄弟姊妹講好我不要。」 「家人都簽名了,以後應該就不會有問題。」 這些在家庭關係上或許有意義,但在正式法律程序上,不一定等於真正的拋棄繼承。 我遇過的一個家庭故事 曾經有一個家庭,媽媽年輕時欠下不少債務,債主不只找到家裡,甚至還找到女兒的夫家, 兩個女兒為了幫家裡還債一天打兩份工,甚至賣掉剛和先生買下的房子, 哥哥當年承受不了壓力,選擇離開,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出面處理家裡的事情。 多年後,債務終於慢慢處理完了, 哥哥回來了。也許是愧疚,也許是想讓兩個妹妹安心,他說了一句:「我已經辦好拋棄繼承了,你們放心,我不會跟妳們爭。」 這句話聽起來很像事情已經處理好了,但真正的問題是,媽媽當時還健在,繼承根本還沒有開始。所以哥哥口中的「拋棄繼承」,並不是法律上正式的拋棄繼承程序。 真正的拋棄繼承,要什麼時候辦? 真正的拋棄繼承,不是家人私下寫一張紙就完成,它有幾個重要前提: 第一,繼承已經開始,也就是被繼承人已經死亡。 第二,繼承人知道自己可以繼承,例如知道父親、母親或其他被繼承人過世,自己成為繼承人。 第三,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辦理,通常是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。 第四,必須以書面向法院辦理,不是只在家裡簽一份文件,也不是口頭說不要就好。 所以「生前簽放棄繼承」和「死亡後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」,是兩件不同的事情,這也是很多家庭會誤會的地方。 為什麼生前拋棄繼承很容易造成誤會? 因為家人談財產時,常常想用最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。例如: 「你先簽一簽,以後就不要爭。」 「大家講好了,應該就沒事。」 「都是自己人,不用弄得那麼複雜。」 「哥哥說他不要了,所以房子以後就是妹妹的。」 但不動產、遺...